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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超龄”未参保人员 不能一次性缴费领养老金
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二、《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18〕7号)等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1.《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
2.《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
3.《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
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
5.《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6.《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
7.《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文);
8.《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废止《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粤人社规〔2016〕4号)中第三条第一款“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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